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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0号)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已经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0年7月29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8月10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0年七月二十九日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2000年7月29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洪水,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以下简称《防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洪及与防洪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依靠科技进步,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和管理,并做好防汛和洪涝灾害后的恢复与救济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和省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重要河道上设立的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防洪协调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黄河河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其管辖范围内防洪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对在抗洪抢险、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和管理以及水文、气象、信息服务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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