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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拟定的文件清理工作具体标准的通知

  (五)减少重复交叉的审批事项。凡属于以上规定可以保留的项目,过去实行多环节审批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一个部门只实行一次审批;多部门对同一事项实行重复审批的,除国家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由多部门审批的以外,只由一个部门进行审批。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清理标准
  (一)我省文件中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及其办公厅文件以及国家计委、财政部联名文件确定的收费项目,予以保留。但对其中不符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明显不合理的,先暂缓执行;收费标准过高的,先降低收费标准。待报请文件的制定机关批准后,再决定是否继续执行该项目、标准。
  (二)国家计委、财政部联名文件以外的国务院部门文件中确定的收费项目,一律停止执行。
  (三)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及其办公厅文件,以及国家计委和财政部联名文件以外,省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及其办公厅文件或者经省政府批准、同意各部门发布的文件中自行设定的收费项目,如向企业、中介机构、其他组织和公民收取的各类管理费;各类证、照工本费;各类年(季、月)审(检)费,经省财政、物价部门审核,对确有必要保留的,报经省政府审批后予以保留;其他的,予以取消。
  (四)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及其办公厅文件,以及国家计委和财政部联名文件以外,本省自行设立的下列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1.各类市场商品检测、检验费用;
  2.各种基金;
  3.各类抵押金、保障(证)金;
  4.行政机关以培训作为发放证件、给予资质(资格)的前提条件而收取的培训费;
  5.行政审批(审核)收费(包括表格费);
  6.行政机关收取的咨询费;
  7.国家已经明令取消、我省文件中还保留的收费项目。
  (五)对于事业单位和中介组织收取的服务性、经营性费用,重新从严核定收费标准,把过高的收费标准降下来。
  三、关于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项目的清理标准
  (一)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项目,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予以保留。否则,予以取消。
  (二)省政府及其各部门文件中的行政处罚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予以保留;突破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自行设定的行政处罚项目,一律取消。
  (三)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项目,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予以保留;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予以取消。省政府及其各部门在文件中自行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项目,一律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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