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属非法经营性行为,对公民可处2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性行为的,可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规定,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使用机械掘土,或在发电设施附属的输水、输油、输煤、排灰、供热、送汽管道保护区内取土、使用机械掘土、堆放杂物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的;或在电线杆上架设电视接收线或悬挂广告牌的;
(二)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本办法规定,造成电力设施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直接经济损失;造成其他单位或公民人身财产损失的,责任者应当依法赔偿。
直接经济损失按修复电力设施成本费(含材料费、运输费、人工费)加损失电量折价(断电时线路负荷×断电时间×当地平均电价)计算。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一:
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或最大计算弧垂的情况下,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如下:
┌─────────┬────────────────────────┐
│ │ 导线边线距建筑物 │
│ 电压等级 ├───────────┬────────────┤
│ │水平距离 │最小垂直距离 │
├─────────┼───────────┼────────────┤
│1千伏以下 │1.0米 │2.5米 │
├─────────┼───────────┼────────────┤
│1-10千伏 │1.5米 │3.0米 │
├─────────┼───────────┼────────────┤
│35千伏 │3.0米 │4.0米 │
├─────────┼───────────┼────────────┤
│110千伏 │4.0米 │5.0米 │
├─────────┼───────────┼────────────┤
│220千伏 │5.0米 │6.0米 │
├─────────┼───────────┼────────────┤
│500千伏 │8.5米 │9.0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