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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

  10—35千伏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5米;110—220千伏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8米;500千伏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10米。
  在上述范围外进行取土、堆物、打桩、钻探、开挖活动时,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预留出通往杆塔、拉线基础供巡视和检修人员通行的维护通道;
  (二)不得影响基础的稳定,如可能引起基础周围泥土、砂石、岩体垮塌时,应当负责修筑护坡进行加固;
  (三)不得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改变其埋设深度。
  第二十条 不得在距电力设施周围500米(水平距离)内进行爆破作业。
  因生产建设的要求确需进行爆破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安全措施,征得电力企业或电力设施所有者、管理者的书面同意,并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进行。
  在上述范围外进行爆破作业,也应当采取安全措施,保证电力设施安全。
  第二十一条 未经电力企业或电力设施所有者、管理者同意,不得在专用电力电缆沟内埋设其他管道。
  上述管道确需交叉通过时,有关单位应当协商,并采取安全措施,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二条 未经电力企业或电力设施所有者、管理者同意,不得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及发电设施附属的输水、输油、输煤、排灰、供热、送汽管道保护区内取土、使用机械掘土、堆放杂物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第二十三条 未经电力企业或电力设施所有者、管理者同意,不得同杆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电视接收线、安装广播喇叭或悬挂广告牌。
  第二十四条 火力发电厂引水、排水设施露出水面部分向江心延伸4米,及引水设施取水口上、下游300米,排水设施排水口上、下游300米水域内,禁止停泊船只、挖沙、养殖、设置障碍或进行其他作业。
  禁止在引水设施上装卸货物,锚抛船只。
  除埋设于水面下的水工构筑物外,船只航行应距水工构筑物外沿4米外绕行。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
  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拆除,或由电力企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建筑物、构筑物所有者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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