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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正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1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8日)修改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140号 )


  《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已经2000年6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张中伟
                         二000年六月二十九日
            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保护。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第三条 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地区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
  公安、工商、建设、规划、林业、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电力设施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六条 电力企业或者电力设施所有者、管理者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要求其恢复原状、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违法行为,应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各级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抢劫、盗窃电力设施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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