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组织验收。乡村自查结束后,县级农业、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等有关部门联合进行抽查验收。村级的抽查验收由乡级负责,县级对村级的抽查面不低于10%,对乡级的抽查面不低于50%。对自查不彻底或清查结果未公布的单位,责成其重查并公布。
4.总结上报。清查结束后进行工作总结并写出清查分析报告,连同报表逐级汇总上级。地区行署,地级市人民政府要在2000年6月30日前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四、清查措施
(一)集中力量,加强领导。
乡村两级不良债务的清查工作,涉及面广,关系到方方面面的利益,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把清查、处理不良债务,制止不良债务增加作为2000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一项头等大事,摆上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集中力量抓紧抓好。各级人民政府的分管领导一定要亲自抓,负总责。农业、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等部门的主要领导要具体分工负责。要从各有关单位抽调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组成清查小组,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开展清查工作。根据农业部的通知精神,前段时间我区对乡两级债务情况进行了数据统计,由于时间紧,工作比较粗,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方案进行认真的检查,做到缺什么补什么,要把此项工作与整顿农村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工作结合起来,与农村集体资产规范化管理工作结合起来,与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实行村务公开结合起来,统筹安排,综合治理。
(二)找准债务形成原因,掌握不良债务认定标准。
我区乡村两级债务形成,既有历史原因,也有现实原因,既有人为造成的,也有非人为的因素。经调查了解,债务的形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集体经济薄弱,入不敷出;二是不顾本身的经济实力,兴办公益事业超过自己的承受能力;三是盲目兴办企业致使资金沉淀;四是非生产性开支过大,吃喝浪费严重;
五是债权清收不力,形成多头债务关系;六是干部管理体制造成的短期行为;七是决策导向过于超前。在清理的过程中要具体分析债务形成原因,进一步明确不良债务的认定标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主要是指乡(镇)人民政府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借入的超过偿还期3年以上且没有偿还能力的债务,凡是在此范围内的债务均为不良债务。另外,凡属以下情况之一者,也属不良债务:一是举债程序无效,不规范的;二是举债主要是用于非生产性开支的;三是向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外的高息借款;四是各种形式担保形成的逾期担保债务;五是各种原因形成的逾期应付未付款。
(三)理顺各种关系,创造良好工作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