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外单位欠款的清查。即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与外单位发生的各种应收未收款项。
(4)个人欠款的清查。即个人欠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种款项。
(5)其他应收未收款的清查。即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其他应收未收款项。
2.债务的清查。即对乡(镇)人民政府和级(镇)、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单位、个人发生的各项应付未付款项的清查,包括各种贷款和借款以及其他应付未付款项的清查:
(1)贷款的清查。包括对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时间以及利息等进行清查。
(2)借款的清查。包括对单位、企业、个人等各种借款的数额、时间以及经手人等进行清查。
(3)对农村合作基金会借款的清查。即对农村合作基金会借款的数量、时间、用途、经手人以及利息等进行核实。
(4)其他应付未付款的清查。包括对应付未付款的种类、数量等的清查。
3.担保债务的清查。即对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企业、单位、个人担保的债务的清查。包括对为所属企业担保债务、为其他单位担保债务和为个人担保债务等的数量、种类、用途以及时间的清查。
三、清查的工作步骤
清查乡村两级不良债务工作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进行,具体由各级农村工作办公室和财政部门负责。乡级不良债务的清查工作由乡(镇)财政所负责组织实施,村组级不良债务的清查由乡(镇)农经站负责指导组织实施。全乡(镇)的报表汇总由乡(镇)农经站负责完成。具体工作步骤分以下几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
1.成立领导小组。由各级人民政府分管农业的领导任组长,农业、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等部门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人员从有关部门抽调,具体负责乡、村两级不良债务的调查工作。
2.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农业部的方案拟定本地的实施方案。
3.开展试点,总结经验。选择问题较多的地方进行试点,主要是探索报表的填制程序和方法,目的在于总结经验,指导面上工作。
4.培训人员
(二)清查阶段。
1.自查为主,展开普查。清查工作以乡村自查为主,以会计帐目为依据,帐内帐外相结合,并听取群众意见。对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重点清查。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农业、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等有关部门人员巡回检查,加强协调和指导,随时解决清查中的问题。
2.公布清查结果。清查工作结束后,村级按照清查项目,向村民逐项公布;乡级的清查,凡涉及村级债务、债权的,要在各村干部、群众代表的范围内进行公布。在公布清查结果时,要结合当地的情况,向群众讲明债务、债权形成的原因和清理债务的有关政策。公布清查结果之后,要针对群众提出的问题,进行复查。清查结果要经群众认可,村级《报表》)由民主理财小组负责人、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干部分别签字;乡级《报表》由乡(镇)主要领导和村干部代表分别签字,方可汇总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