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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乡村两级不良债务清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
 乡村两级不良债务清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0〕93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广西乡村两级不良债务清查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六月二十日

           广西乡村两级不良债务清查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彻底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的通知》》(国办发〔1999〕40号)和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彻底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的通知〉的通知》(农经发〔1999〕3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区乡村两级不良债务的清理工作,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清查目的
  通过对我区乡村两级不良债务的清理,全面了解我区乡村两级的债权债务状况,进一步明确各方面的债权债务关系,消化、解决已形成的债权债务,以稳定农村社会,促进我区农村经济持续发展。
  二、清查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清查对象。
  这次清查的对象主要是乡(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包括由乡(镇)人民政府、原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乡(镇)、村、组(不含乡镇供销社、农村信用社、乡镇办企业和村办企业的经营性债权债务)。
  (二)清查范围。
  这次清查的范围主要是乡(镇)村、组在1998年12月31日前所发生的各种债权、债务和担保形成的各种债务。
  (三)清查内容。
  摸清乡、村、组债权债务的种类、数额等基本情况,特别是乡、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在改革前后的债权债务情况要认真进行查实,并将正常的债权债务和“不良”债权债务区分清楚,查清其形成的原因。
  1.债权的清查。被清查对象与企业、单位和个人发生的各种债权债务:
  (1)所属单位和企业欠款的清查。即各清查对象在所属单位和企业的各种应收款项,包括对帐务发生的时间、数量以及经手人都要逐一查实。
  (2)在合作基金会存款的清查。即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各种形式存入和入股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款项,包括现金、股金和各种投资的数量、利息、分红等要逐一查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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