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
乡村两级不良债务清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0〕93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广西乡村两级不良债务清查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六月二十日
广西乡村两级不良债务清查方案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彻底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的通知》》(国办发〔1999〕40号)和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彻底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的通知〉的通知》(农经发〔1999〕3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区乡村两级不良债务的清理工作,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清查目的
通过对我区乡村两级不良债务的清理,全面了解我区乡村两级的债权债务状况,进一步明确各方面的债权债务关系,消化、解决已形成的债权债务,以稳定农村社会,促进我区农村经济持续发展。
二、清查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清查对象。
这次清查的对象主要是乡(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包括由乡(镇)人民政府、原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乡(镇)、村、组(不含乡镇供销社、农村信用社、乡镇办企业和村办企业的经营性债权债务)。
(二)清查范围。
这次清查的范围主要是乡(镇)村、组在1998年12月31日前所发生的各种债权、债务和担保形成的各种债务。
(三)清查内容。
摸清乡、村、组债权债务的种类、数额等基本情况,特别是乡、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在改革前后的债权债务情况要认真进行查实,并将正常的债权债务和“不良”债权债务区分清楚,查清其形成的原因。
1.债权的清查。被清查对象与企业、单位和个人发生的各种债权债务:
(1)所属单位和企业欠款的清查。即各清查对象在所属单位和企业的各种应收款项,包括对帐务发生的时间、数量以及经手人都要逐一查实。
(2)在合作基金会存款的清查。即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各种形式存入和入股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款项,包括现金、股金和各种投资的数量、利息、分红等要逐一查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