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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贷款协调小组主要负责协调教育、财政、银行等部门及学校之间的关系,根据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确定学校年度国家助学贷款指导性计划。其中:自治区教育厅主要负责根据我区教育发展状况,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如何利用助学贷款的有关政策;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筹措、拨付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的贴息经费,监督贴息经费使用情况;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主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监督贷款执行情况;经办银行负责贷款的审批、发放与回收。
  第七条 学生贷款管理中心负责根据贷款协调小组确定的年度国家助学贷款指导性计划,接收、审核学校提交的贷款申请报告,核准各学校贷款申请额度,并抄送经办银行;统一管理财政厅拨付的国家助学贷款贴息经费,接受国内外教育捐款,扩大贴息资金来源,并将贴息经费专户存入经办银行;根据经办银行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和特困生贷款数量,按季度向经办银行划转贴息经费;与经办银行签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协议;向经办银行提供有关信息材料;协助经办银行监督、管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使用,协助经办银行按期回收和催收国家助学贷款;指导各学校学生贷款管理工作;办理贷款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各学校要指定专门机构统一管理本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负责对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初审;按期向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报送全校年度贷款报告;根据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核准的贷款申请额度,将经初审的学生贷款申请报送经办银行;与经办银行签定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协议;协助经办银行组织贷款的发放和回收,并负责协助经办银行催收贷款;及时统计并向上级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和有关经办银行提供学生的变动(包括学生就业、升学、转校、退学等)情况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实际发放情况;办理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的监督,负责按照国家信贷政策,制定国家助学贷款的具体管理办法;审核各学校报送的学生个人贷款申请报告等相关材料,按贷款条件审查是否发放贷款;具体负责贷款的发放和回收;有权根据贷款的回收情况、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和学校在催收贷款方面的配合情况,决定是否发放新的国家助学贷款。

第三章 贷款的申请和发放

  第十条 经办银行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属于政策性贷款,纳入正常的贷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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