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
部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0〕92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各高等院校:
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国家助学贷款实施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六月十九日
关于国家助学贷款实施暂行办法
(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人民银行
南宁中心支行 二000年五月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区教育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及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制定我区国家助学贷款实施暂行办法。
第二条 我区国家助学贷款适用于广西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以帮助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日常生活费为目的,运用金融手段支持教育,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的重要形式。
第四条 中国工商银行广西区分行是广西区内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负责根据有关政策和有关规定制定助学贷款具体实施细则,报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备案。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的顺利实施,由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和中国工商银行广西分行组成广西助学贷款协调小组(以下简称贷款协调小组)。自治区教育厅设立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作为贷款协调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