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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新闻发布会或记者招待会邀请区内外新闻单位领导及有关记者出席;根据需要可邀请自治区有关部门领导和相关人员出席;必要时可邀请港澳台记者、国外记者出席。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每年根据全区宣传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于年初做好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工作的计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做好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把握宣传口径和舆论导向,确保新闻发布工作的质量。
  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发布的审批程序。
  举行新闻发布会或记者招待会,须事前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做出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的具体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发布的组织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发布材料的组织与审核。
  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的新闻发布稿和记者招待会的有关材料,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起草,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或秘书长审定。涉及重大问题的材料报自治区分管副主席或主席审定。
  第九条 新闻发言人。
  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实行新闻发言人制。新闻发言人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主任担任,根据需要也可请有关部门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正、副秘书长和政府领导发布新闻。
  第十条 新闻发布会场。
  新闻发布会场应相对固定。新闻发布会场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布置。
  第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区外、境外举行新闻发布会或记者招待会按有关规定执行;港澳台和国外记者参加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或记者招待会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新闻发布活动,按《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关于组织新闻发布活动的规定〉的通知》(桂办发〔1998〕2号)办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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