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大粮食购销企业自身的改革力度。为了加强经营管理,提高企业整体素质,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有条件的市、县(区)可适当重组和调整基层粮食购销企业,以县(区)或区域为单位组建粮食购销公司,统一负责本县(区域)的粮食购销业务;把分散的乡镇粮管所改为非独立核算的报帐制单位。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严格按照经营业务量,合理定员、定岗。要建立能上能下和能进能出的人事、劳动机制,实行竞争上岗,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可以向社会公开招聘,把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懂经营、会管理的人才充实到领导岗位。粮食购销企业在粮食购销量和储备粮规模减少的情况下,要按照业务量合理定员定岗,继续抓好富余人员的下岗分流和减员增效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把下岗人员纳入当地社会保障和再就业体系。
(四)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切实落实企业法人责任制,明确各项考核指标,严格进行年度考核,做到奖惩分明。建立健全以人为本的企业内部管理机制,实行内部承包,责任到人,指标到人。在收入分配上实行绩效挂钩、能高能低,充分调动企业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增强企业活力。加强对企业干部职工的业务培训,努力提高业务素质,特别是要提高企业法人代表和财会人员的素质。同时,有关部门要尽快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补充通知》(国发〔1999〕20号)中关于对“对于原附营业务占用贷款中仍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承担的部分,实行停息挂账”的政策,减轻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负担。
九、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进行
当前我区农业和粮食生产已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粮食生产。各地要认真落实层层负责的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责任制,加强对粮食生产和流通工作的领导,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特别是要做到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保护农民利益。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收购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拒收限收、压级压价的,要严厉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2000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的部署和“三项政策、一项改革”的要求,继续抓好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调整,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促进粮食生产和流通的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