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财政如不能及时拨付当季补贴,先由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区分行及其下属各级行按上季度拨款数额的80%从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中拨付给粮食购销企业,随后再行清算并拨补到位。
六、进一步拓宽粮食购销渠道,搞活粮食流通
(一)对列入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敞开收购,同时允许和鼓励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用粮企业、粮食经营企业,按国家收购政策要求,直接到农村收购粮食,充分发挥他们搞活粮食流通的积极作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入市企业时,可征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对经批准的大型用粮企业,允许跨地区直接到粮食产区收购,或者委托当地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自用粮。经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确属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允许经地(市)或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粮食经营企业到农村收购粮食。
(二)对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允许经地(市)或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用粮企业、粮食经营企业,直接到农村收购粮食。同时,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也可以按照“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收购。
(三)农村集贸市场坚持常年开放,鼓励农民通过集贸市场出售自产的粮食,并不受数量限制。允许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粮食经营企业和粮商(包括私营、个体粮食经营者)到农村集贸市场和粮食批发市场购买和销售粮食。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继续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粮食收购市场的管理,特别是要加强对没有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粮食品种的市场管理,严禁无照经营和违规经营,严厉打击扰乱市场、损害农民利益的不法行为,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
七、继续抓好粮库建设,增加有效仓容
针对当前粮食主产区粮食仓储设施不足的实际情况,粮库建设一定要坚持全盘考虑、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进一步加强粮食仓储设施建设,增加有效仓容。为解决当前粮食主产区基层收纳库不足的问题,农业发展银行要安排简易建仓贷款予以支持,贷款利息由自治区财政统一补贴,贴息期限到贷款全部收回为止。具体实施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计委、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区分行等部门制定。
八、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步伐,提高企业竞争力
(一)自治区、地、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与粮食购销企业之间,必须真正做到政企分开。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国家粮食政策的贯彻落实,监督、引导国有粮食企业搞好粮食流通,指导粮食企业加快改革,但不得向企业摊派费用。自治区、地、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不得兼任粮食购销企业的职务。
(二)鉴于目前我区县级粮食储备规模已经调减,产粮县和储备粮规模比较大的县(市、区),可以继续保留储备粮管理公司;储备粮规模小的县(市、区),可以不保留储备粮管理公司;没有储备粮的县(市、区),不应该设立储备粮管理公司。具体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粮食局商有关地、市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