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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区粮食生产和流通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三)对列入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农业发展银行要继续按现行办法,及时发放贷款,确保收购资金供应。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照“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收购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农业发展银行要按照“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原则提供收购贷款。同时,要切实加强对粮食收购资金的监管,严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多头开户,防止挤占挪用收购资金。
  四、积极促进粮食销售和加工转化,加快库存粮食轮换
  (一)进一步加大粮食销售力度。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重视市场营销工作,建立粮食销售激励机制,积极采取措施,开拓市场,扩大销量。对于库存的储备粮,属于哪一级储备,由哪一级审批轮换,并负责轮换价差的补贴。对库存高价位周转粮食的轮库,采取购销结合的办法,实行等量对冲,推陈储新,由各地有计划、分期分批地销售。转换库存粮食的必要合理费用,列入销售成本,其价差补贴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粮食局、物价局另行制定下发。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库存粮食的监管,督促各级财政、粮食部门切实做好周转库存粮和储备粮的轮换。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不得低价亏本销售,更不准以处理陈化粮为名,降价销售粮食,对因降价销售粮食造成的资金损失,由地方人民政府和企业承担。
  (二)按照有关部门颁发的陈化粮鉴定标准,妥善处理陈化粮。对处理粮食购销企业商品周转库存的陈化粮所发生的价差亏损,原则上由粮食风险基金负担。
  (三)按照市场需求,在粮食主产区大力发展粮食精深加工,促进粮食转化和增值。对重点粮食深加工项目,各级财政和金融部门要给予政策扶持,鼓励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多方筹措资金,建成一批大型的技术先进的粮食精深加工转化项目。积极支持现有的粮食加工转化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和资产重组等措施,形成合理的区域布局和规模结构,努力开发新产品和发展优质名牌产品。
  五、适当调整粮食风险基金规模,保证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为确保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政策的贯彻落实,顺利实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对粮食风险基金规模偏低的地区,自治区给予适当调整。粮食风险基金调整后的资金配套办法,仍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地市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1998〕82号)规定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应负担的粮食风险基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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