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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林业局关于加强对吸收外商投资造林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5月29日 实施日期:2002年5月29日)停止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林业局关于加强对吸收外商投资造林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
 (桂政发〔2000〕28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林业局《关于加强对吸收外商投资造林项目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近年来,我区各地吸收外商投资造林发展迅速,对发展农村经济、增加财政和农民收入起了一定作用。为了规范管理,使这项工作健康发展,全区的造林用地要由自治区统一规划和安排,吸引外商投资造林的优惠政策要由自治区统一制定。要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办事。今后,各地吸收外商投资造林的项目,必须报经自治区审批同意后才能对外签约。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0年六月二十六日

        关于加强对吸收外商投资造林项目管理的意见
     (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林业局 二000年六月七日)

  当前,我区部分地、市、县(区)吸收外商投资造林发展迅速,但同时也出现管理混乱的现象。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扩大地方鼓励类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计外资〔1999〕2147号)明确规定,外商投资造林涉及林业用地资源的使用,属于国家和自治区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项目,需要加强管理。为保护和充分、合理利用我区林地资源,在自治区有关吸收外商投资造林管理办法未出台之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自治区五大经济区域发展规划的要求,本着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审批,统一对外的原则,现对外商投资造林项目的审批、管理等部门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吸收外商投资造林项目的审批权限问题。 吸收外商投资造林项目必须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地级市人民政府逐级审核,报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自治区林业局审批。没有经自治区审批同意的项目,不得对外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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