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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
 人员定岗实施办法》的通知
 (晋办发〔2000〕22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实施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省政府各部门遵照执行,请省委各部委参照执行。

                          2000年5月12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实施办法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及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在地方政府机构改革中做好人员定岗分流工作的通知》(人发〔1999〕136号)精神,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人员分流安排实施办法>和<中央国家机关人员定编定岗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办发〔1998〕12号),为做好我省机构改革中人员定岗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人员定岗的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
  人员定岗要认真贯彻干部“四化”方针,积极运用竞争上岗方式,强化激励竞争机制,注重德才兼备,保留工作骨干,优化人员结构,发挥个人专长,提高工作效率,建设一支精干、廉洁、高效、高素质、专业化的公务员队伍。
  人员定岗应遵循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坚持公平、平等、竞争、择优和工作需要、群众参与、综合考评、组织决定的原则,在机构改革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的基础上,根据重新确定的职位和任职资格条件,配备符合条件的人员任职,做到“因职配人”,人尽其才,以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二、定岗人员的基本条件
  在选用定岗人员时,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同时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能够坚定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2、符合干部队伍结构,包括职务层次结构、专业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的要求。3、45周岁以下的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4、具有拟任职位所需的文化专业知识和理论政策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文字、口头表达能力以及必要的工作经历。5、有较强的事业心和高度责任感,努力为人民服务,工作实绩突出,廉政勤政、遵纪守法,团结同志,作风正派。6、在公务员年度考核中心须是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7、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人员定岗工作的办法和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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