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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2000)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二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1月13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3日)修改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7号)


  《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已于2000年6月30日经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6月30日

             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
    (2000年6月30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培育和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实现森林资源总量稳步增加,促进生态环境的有效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其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前款所称林地系指林业用地,包括郁闭度零点二以上的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资源的培育种值、采伐利用和经营管理等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的具体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的具体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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