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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展计划委员会、物价局、电力工业局关于福建省开拓电力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失效]

  (三)政府部门、社会福利事业、公益事业用电,能源替代工程、市政公益性光亮工程、电锅炉客户新增用电容量以及符合国家环保政策、产业政策、能源政策及高新技术企业的项目免收贴费。
  二、整顿供电中间环节收费及经营性收费
  分期分批对目前我省房地产物业小区和一些企事业单位、部门存在的转供电用电现象进行清理整顿。
  (一)房地产小区和一些企事业单位的配电设施经协商后原则上无偿移交所在的供电单位,实行“一户一表”,由供电单位负责维修、维护和更新改造,实行供电、抄表、收费、服务四到户,取消搭车加价收费。
  (二)对于资产重组甚至破产的内部转供电单位,其生产、生活合一的总容量按每户4千瓦容量核转为职工住宅生活用电总容量,核减后剩余容量作为转产重组或兼并后的容量,供电单位不再收取统建改造的贴费,配变增容和高低压线路的改造所需资金由供电单位负责统一组织实施,住宅内配线改造所需的资金由住户负责。
  三、积极引导使用清洁能源,大力推广使用电锅炉
  为提高我省能源利用效率,减少城市燃煤(油)锅炉污染排放,执行省经贸委、省电力局和省环保局《关于推广使用电锅炉的通知》。今后凡在我省各市、县的城区范围内新建或改造各种茶火炉、汽水两用炉和小型采暖设施,要积极推广使用电热设备。凡新建或改造的电锅炉设备,除了实行免征供电贴费和电价优惠政策外,供电单位应为客户优先办理电锅炉的电力增容事宜并搞好有关技术服务工作。
  四、加快城镇和农村电网改造,推进农电体制改革,大力开拓城乡电力市场
  (一)农村用电取消供电中间环节,直接由县级供电企业所属的供电所实现一户一表直接供电,实行“四到户”统一管理。把降低农村低压电网线损、加强管理腾出的空间用于降低农村到户电价。
  (二)对城镇公益性光亮工程实行非居民照明用电价格,其中在22时至次日6时用电的优惠30%。
  (三)鼓励利用低谷电能,对能源替代工程,按高峰上浮50%,低谷下浮60%执行。
  五、规范居民住宅电气设计标准
  为解决一些居民住宅的电气设计水平不规范,配电设施及线路存在不同程度的“卡脖子”问题,改善居民住宅的供电条件,提高电能质量和供电可靠性,使广大居民方便用电和安全用电,由省建委、省电力局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各地城镇居民用电情况,制定《福建省“住宅设计规范”电气部分实施细则》,各地建设部门会同供电单位加强监督落实居民小组及住宅电气设计标准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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