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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展计划委员会、物价局、电力工业局关于福建省开拓电力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展计划委员会、物价局、电力工业局关于
 福建省开拓电力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
 (闽政〔2000〕文179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经研究,同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展计划委员会、物价局、电力工业局关于《福建省开拓电力市场的若干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各部门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0年五月八日
           福建省开拓电力市场的若干意见
        (省经贸委、省计委、省物价局、省电力局)

  为了使我省电力工业进一步持续、健康、稳定地发展,缓解现阶段电力供过于求的矛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当前经济形势和对策建议的通知》(中发〔1999〕12号)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利用价格杠杆促进电力消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国家经贸委《关于优化电力资源配置,促进公开、公平调度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目前我省电力供应实际情况,提出增值促销、开拓电力市场、推行鼓励用电的若干意见,具体如下:
  一、调整限制用电规定,推行鼓励用电政策
  (一)重新核定发电厂上网电价及电网供电成本。根据当前发电燃料价格和贷款利率变化的实际情况,按照现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各发电企业的上网电价和电网供电成本进行重新核定,降低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和电网供电成本,将降低的电价空间主要用于减轻大工业特别是高耗能企业电费负担,同时适当化解新投产机组上网电价提供的矛盾。
  (二)继续实行丰水期浮动电价办法,并将执行范围从省电网直供户扩大至趸售县大用电客户;取消商业用电峰谷分时电价,促进宾馆、饭店、酒楼多用电;对市政公益性“光亮工程”电价给予适当优惠;工业用电大客户新增的用电量(除化肥、煤炭、电解铝、铁路电气化牵引用电、丰水期浮动电价的电量已享受优惠电价的客户外),可以在现行电度电价10%的幅度内实行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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