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为鼓励入园企业技术创新,开发新产品,入园企业开发生产的国家级新产品和省级新产品,可享受本省开发与生产新产品的有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营业税方面:入园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企业所得税方面:
(1)入园企业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的,享受现行我省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属于科技开发性企业的,享受现行有关促进科技进步的税收优惠政策。
(2)入园企业属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且实际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新办的独立核算从事咨询、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入园企业,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4)入园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5)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4.个人所得税方面:
(1)已获得境外长期居留权的留学人员在创业园内取得的工薪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实行加计扣除费用的办法。
(2)留学人员在创业园内从事高新技术研究,其科技成果转化为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的,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5.进出口税收方面:入园企业为生产《
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产品而进口所需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福建留学人员创业园可直接向各有关部门申请留学人员企业项目;留学人员的科研项目可通过创业园直接申报立项,省科学技术厅要专门划出经费,用于扶持留学人员的科研项目。
(五)放宽留学人员企业管理人员出国商务、技术考察的申请条件,对企业聘用的境外人员可发给有效期为1年的多次往返签证(签注)。
(六)各有关部门应将福建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纳入我省经济和科技发展的总体规划,加快福建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和发展。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