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在户口整顿工作中反映和涉及到的街巷房屋的楼门牌的清理和装钉工作,要严格按照《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20号)的规定执行。对于楼门牌的管理工作仍在民政部门的,要及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统一管理。
各级公安机关在处理各种户口问题时,一定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慎重从事,严格执行户籍政策,积极稳妥地进行处理。对于一时难以解决的户口问题,可在普查后列入经常性工作再行处理。
二、户口整顿的时间安排和步骤
这次户口整顿工作,从2000年5月开始,2000年12月底结束。工作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2000年5月至7月底,成立户口整顿工作组,选调和培训户口整顿工作人员,进行户口整顿试点工作;
第二阶段,2000年8月至10月中旬,全面开展户口整顿工作;
第三阶段,2000年10月中旬至10月底,进行全面质量检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将调查小区的人口资料报送当地人口普查办公室;
第四阶段,2000年11月至12月底,总结评比,表彰先进。在完成人口普查工作后,要对户口整顿的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总结。各地要在2000年11月底前将总结材料报省户口整顿办公室,省上届时将对各地的户口整顿情况进行评比表彰。
三、户口整顿的工作方法
户口整顿工作要采取弹性工作制,采取入户进行核对常住人口和清理登记暂住人口的方法。在城市中重点要摸清人户分离和外来人口的底数。对常住户口核对要按照常住人口登记表的项目,逐人逐户逐项核对。对于工作中发现的空挂户口、双重户口以及重户重口、漏户漏口和登记项目差错的问题,要及时予以更正。对已建立人口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派出所,在入户核对的基础上要与计算机存储的内容进行对照。对计算机中存储的错误数据要及时予以变更。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在农村中重点要摸清出生不报和死亡不销以及外流的人口数和去向。
暂住人口的核对,要配合普查办公室进行普查,重点在登记。暂住人口的核对登记是户口整顿工作中的重点,也是难点,要逐村(居委会)逐户、逐人进行登记,特别是对大集贸市场、建筑工地、车站等,要认真做好清理整顿工作。暂住人口登记要按暂住人口登记表的项目,认真核对登记,特别是对居住时间一定要登记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