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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单位关于在我省第五次人口普查前进行户口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单位关于
 在我省第五次人口普查前进行户口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0〕46号 2000年5月24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公安厅第五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关于在我省第五次人口普查前进行户口整顿工作的请示》,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在我省第五次人口普查前进行户口整顿工作的意见
       (陕西省公安厅 陕西省第五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
            2000年5月15日)

  自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以来,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我国对户籍管理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这对于加强国家的行政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也进一步加强了户籍管理工作。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流动人口骤增,人们户籍观念淡薄,人户分离现象突出,户籍管理部门在掌握人口数量、结构等方面出现了许多新问题。为了确保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的准确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在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前进行户口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2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户口整顿工作的原则和重点
  户口整顿工作的原则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暂住人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深入细致地进行。工作的重点是清理和掌握我省各户籍管理区域内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的情况和数据资料。对出生、死亡、迁出、迁入等未及时办理有关手续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申报户口、注销户口等登记手续;对已出生没有申报户口的超计划生育的出生人口要准予登记。任何地方都不得自立规章,限制小孩落户;对持各种证件未落户的,应督促其落户。在本市县范围内,因住址变动户口尚未迁移造成人户分离的,应动员他们将户口迁移至现住地。
  对于要求更改姓名、出生日期、民族的,要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对于其他登记项目发生变化或有误的,根据有关凭证应及时予以变更和更正;对暂住人口应按有关规定,做到人来登记,人走注销;对无正当理由滞留的“三无”人员,由公安、民政部门及时收容和遣送。
  户口整顿要结合农村户口城市化管理、公民身份号码编制、居民身份证查验、人口信息计算机管理、暂住人口管理进行,特别是要结合现实斗争,为打击犯罪提供信息和积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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