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会计集中核算,原单位的会计工作交由会计中心会计承担后,资金的筹措、分配和使用等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由单位统一组织实施。单位负责人应维护会计中心会计依法履行职责,并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会计中心会计要根据《
会计法》、《
预算法》和有关法规制度,认真做好所管理单位会计核算工作,及时记录、计算和报告单位各种资金的增减变动及其结果,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会计中心会计每旬要为所管单位提供资金收支结余情况表;每月终了3日内向单位提供月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支出明细表等;每季终了5日内向单位提供季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支出明细表、基本数字表等;每年终了10日内向单位提供年度决算,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支出明细表、附表、报表说明书或财务情况说明书。除定期提供上述报表外,根据所管单位管理需要,会计中心会计还应适时向单位提供有关会计信息资料。会计中心会计要协助单位编好预算和做好财务分析、考核等管理工作,要依法监督单位各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做好单位会计资料和电算化会计档案的整理、归档、保管工作。
会计中心会计要对试点单位负责人负责,树立服务观念,在日常工作中处理好服务与监督的关系,处理好单位内部财务管理与会计集中核算的关系,处理好与各单位领导及工作人员的关系。
七、会计人员的管理
1、人员来源。会计中心会计从省级部门现有会计专业人员中选调。选调会计中心会计专业人员,必须坚持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按照“个人报名、单位推荐、资格审查、统一考试、组织考察、确定人选、办理调动手续”的程序进行。选调人员的基本条件除政治素质外,还要求具有大专以上财会专业学历或助理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取得会计电算化初级培训合格证书,并能熟练操作会计电算业务,男性年龄在45岁以下,女性年龄在40岁以下(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可适当放宽5岁),并且具有3年以上会计工作经历。会计中心会计专业人员选调的具体工作,由省人事厅、编办、财政厅拟定具体办法组织实施。
2、人事管理。会计中心选调的会计专业人员统归省财政厅管理。会计中心要建立健全会计人员管理制度并实行定期轮岗。
3、工资福利待遇。凡选调到会计中心的人员,执行全额事业单位职员工资和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并根据个人工作岗位、责任大小设立岗位津贴。省人事厅应核定给省直机关会计中心合理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指标。会计中心工作人员的住房、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上现行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