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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区建筑渣土清运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重庆市企业招收职工规定>等20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日 实施日期:2008年2月1日)废止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93号)


  《重庆市城区建筑渣土清运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6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包叙定
                          2000年6月30日
           重庆市城区建筑渣土清运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筑渣土清运管理,根据《重庆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的城镇。县(自治县、市)是否适用,由当地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条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建筑渣土清运管理工作。
  区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渣土清运管理工作。
  各级公安、建设、环保、规划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支持和配合市政(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搞好城市建筑渣土清运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主干道两侧的建设工地,施工单位应在开发前到所在地的市政(环卫)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其他地区的建设工地到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建制镇人民政府)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
  第五条 建设工地作业产生的渣土、泥污、树枝(叶)等废弃物,作业者应及时清除;废水归沟,进出车辆干净,不得带泥出场,废水、泥浆不得沿道路流淌;拆除建(构)筑物应采取湿法作业,避免尘土飞扬。
  第六条 实行《建筑渣土准运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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