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人事代理机构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或者授权的范围,为委托代理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下列人事代理服务:
(一)提供人事政策咨询;
(二)接收人事关系、管理人事档案;
(三)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调整档案工资、计算工龄、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四)年度人事考核;
(五)办理有关资格考试、职称申报等手续;
(六)办理有关选拔、呈报有突出贡献专家的手续;
(七)为委托代理单位办理接收毕业生和军队转业干部手续以及毕业生转正定级手续;
(八)为委托代理单位办理引进人才手续,并代为办理落后手续;
(九)代为办理社会保险;
(十)承办省人民政府批准或者授权的其他人事代理事项。
第七条 人事代理机构和其他人才中介组织经批准或者授权,可以为委托代理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下列服务:
(一)组织招聘活动;
(二)为委托代理单位招聘人才;
(三)人才素质测评;
(四)人事设计以及人才规划;
(五)短缺人才培训。
第八条 委托代理单位委托人事代理时,应当向人事代理机构提交单位介绍信、单位有效证件、人事代理书面申请和委托管理人员名册以及委托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人事关系、工资关系、组织关系,经人事代理机构审核合格后,签订委托人事代理协议。
第九条 个人委托人事代理时,应当向人事代理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毕业证书或者职称证书,经人事代理机构审核合格后,办理人事档案、人事关系、工资关系、组织关系接转等有关手续,签订委托人事代理协议。
第十条 人事代理机构应当根据委托人事代理协议,为委托代理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单项或者多项人事代理服务。
第十一条 委托人事代理协议期满,委托代理单位或者个人需要继续委托人事代理的,应当在委托人事代理协议期满前30日内到人事代理机构重新办理委托代理手续。
委托代理单位或者个人需要解除委托人事代理协议时,应当向人事代理机构提出申请或者提交新管理单位的《调档函》。人事代理机构依据《调档函》出具《干部介绍信》、《工资介绍信》、组织关系以及其他档案转递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