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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的决定(2009)(发布日期:2009年11月27日,实施日期:2009年11月27日)修改

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5号)


  《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已于2000年7月29号经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0年7月11日
             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
  (2000年6月29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0年7月11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公布 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标准化管理,促进技术进步,确保产品、服务、建设工程质量,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领导。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标准化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省的标准化工作,市、县、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行业协会、同业公会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开展行业标准化工作。
  第五条 鼓励研制和采用先进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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