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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2000)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三十一号)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0年7月1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8月15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7月14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0年7月13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经过审议,根据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对《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营业性舞厅、卡拉喔凯厅不得接纳未成人。营业性游戏机房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接纳未成年人。”
  二、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社会文化管理处或者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可以对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处以五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一)未按规定携带《演出许可证》、《演员证》或者《上岗合格证》的;
  “(二)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安排无《上岗合格证》的场所负责人或者音响师等有关工作人员上岗执业的。
  “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并处责令停业、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演出许可证》或者《演员证》。”
  三、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社会文化管理处或者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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