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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城市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11月18日 实施日期:2002年11月18日)修改

北京市城市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


  为了保持城市整体面貌的协调和维护城市的整洁,北京市市政府发布了《北京市城市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规定如下:
  第一条 为了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的整洁、美观和完好,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市容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区、近郊区和远郊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的主要城市道路两侧临街和重点地区的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均须按本规定保持整洁。主要城市道路和重点地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商各区、县人民政府划定。
  第三条 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主管本市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县人民政府的城市容貌管理机关负责管理本辖区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工作,城管监察组织负责对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规划、建设等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无明显污迹,无残损、脱落、严重变色等。建筑物附着物和周边可能对建筑物造成影响的构筑物,其外立面必须与建筑物的色调、造型和建筑设计风格相协调。
  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必须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楼房阳台整洁的规定》保持完好、整洁。
  第五条 本市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整洁的标准,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会同市规划委员会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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