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和乱检查行为
(五)坚决减轻企业的税外负担。近期由省改善投资环境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对涉及企业的各种收费项目再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凡国家和省政府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还在继续收费的,要严肃查处;对经过省政府或省级财政、物价部门审批的收费项目,也要继续进行清理,该取消的坚决取消;对经清理确需保留的收费项目,标准过高的要把标准降下来,收费标准有幅度的一律从低,并向社会公布。从现在起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省政府原则上停止批准一切涉及对企业和外来投资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各级政府和各业务部门自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无效。
(六)建立、健全各项收费管理制度。对准予收费的项目,严格实行缴费登记卡和收费许可证制度。收费登记卡由各级物价部门向企业发放,收费单位收费时,必须依据已经公开的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和收费办法进行,并据此建立收费明示卡,向收费对象明示,明示卡以外的项目,企业有权拒交。收费时,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并严格实行“收缴分离”制度。
(七)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制止“三乱”的规定,从严惩处违法违纪制造“三乱”者。坚决杜绝向执法部门下达罚款指标,利用执法行为强行搭车收费的行为。任何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和无偿占用企业的人财物,报销各种费用;不得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强行要企业接受指定服务,从中牟利;不得以任何借口强制或变相实施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强迫在我省投资的企业和个人购买指定的设备;不得将政府部门正常的工作职能转交给中介组织开展有偿服务,或将应由企业自愿接受的咨询、检测、信息等服务变为强制性服务,强行收费;不得强迫企业参加收费性质的会议、培训、考察、检查评比、学会、协会、研究会等;不得强行向企业拉广告、强制企业订购书报刊物。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由监察部门依纪从严惩处。
(八)严格规范行政执法检查行为。任何行政执法单位进行企业执行检查必须依法进行,并向被检查企业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做到文明执法。同一部门不得对企业进行多级重复检查,对同一事项各部门不得在同一年度内重复检查。一些普遍检查可改为抽查。不得违反规定向企业收取检查费用,不得以检查为由无偿占用企业商品和物品。严格执行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罚款决定和罚款收缴分离的制度。执法机关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提出限期整改要求,依法确需处以罚款的,处罚机关要严格履行法定程序。
三、严格财经纪律,依法规范税收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