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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1)(发布日期:2011年1月1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8日)修改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44号)


  <山西省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6月7日省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刘振华
                          2000年6月29日
        山西省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规划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建设,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临时搭建的结构简易并限定使用期限的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及其他设施。
  本办法所称临时用地,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地质勘查、堆放物品、商业经营及其他活动临时使用的土地。
  第四条 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规划管理。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临时用地的审批管理。
  第五条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必须服从城市规划管理。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审批必须严格控制,实行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第六条 单位或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应先征得土地权属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再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并核发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按批准的要求进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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