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交通厅关于加强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工作的通告
为保障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部《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及其它相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治理超限运输事宜通告如下: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运输车辆,属于超限运输车辆:
1、车货总重在40吨以上(集装箱运输车辆车货总重在46吨以上);
2、车货总高从地面算起4米以上(集装箱运输车辆从地面算起4.2米以上);
3、车货总宽在2.5米以上;
4、车货总长在18米以上;
5、车辆轴载质量在下列规定值以上:单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在6吨以上;单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在10吨以上;双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在10吨以上;双联轴(每侧各一单轮胎、双轮胎)载质量在14吨以上;双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在18吨以上;三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在12吨以上;三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在22吨以上。
二、高速公路禁止运送散装货物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
三、在本省境内公路上行驶的超限运输车辆,必须持有有效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
四、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前,承运人和公路路政执法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审批、核发《通行证》:
(一)运输散装货物的超限运输车辆(正在公路上行驶的),由市公路路政执法支队按照管理权限审批。
(二)车货总长、总宽、总高分别在20米、3.0米、4.3米(从地面算起)以下超长、超宽、超高的超限运输车辆,由起运地所在市或者途径的高速公路的路政执法支队审批;超过以上限值标准的,需事先向沿途有关公路路政执法支队协商后再行审批;必要时可转报省公路路政执法总队统一协调。
(三)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只行驶本市(辖区市,下同)行政区域内的公路(不包括省管高速公路),或者只在同一高速公路管理处(公司)管辖的公路上行驶的,由该市公路路政执法支队或者该高速公路路政执法支队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