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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审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审计局依法行政责任制》和《深圳市审计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四)平时表现良好,工作成绩突出的。

第三章 行政过错责任人

  第九条 发生行政过错行为时,具体行政行为工作人员、审核人、批准人均为行政过错责任人。但应根据责任和过错大小承担确定各自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 因具体工作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审核人、批准人的审核、批准失误或不当的,具体工作人员是行政过错责任人。
  第十一条 因审核人的故意导致批准人批准失误或不当出现行政过错的,审核人是行政过错责任人。
  第十二条 审核人改变了具体工作人员的正确意见,结果出现行政过错的,审核人是行政过错责任人。
  第十三条 批准人改变了具体工作人员和审核人的正确意见,结果出现行政过错的,批准人是行政过错责任人。
  第十四条 集体讨论决定而导致的行政过错,决策人为行政过错主要责任人;参加讨论并持赞成意见的其他人员为次要责任人;持反对意见的人员不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因不作为发生行政过错的,根据岗位责任确定行政过错责任人。

第四章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形式

  第十六条 对需要追究责任的行政过错责任人,应按照任免权限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导致行政赔偿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追偿。

第五章 行政过错追究机构和程序

  第十八条 市审计局设立执法监督委员会全面负责本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工作。
  第十九条 执法监督委员会的成员由局领导、局机关党委、纪检、综合处、人事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局长为执法监督委员会主任。
  第二十条 执法监督委员会发现或接到检举、投诉行政过错行为后,应由局办公室在5日内进行初步审查,并报主任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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