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需要作出审计处罚决定且罚款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审计事项;
(6)具有典型性、影响大的审计事项。
2.重大审计事项业务会议参加人员为:局长、分管副局长、实施项目审计的业务处处长、分管副处长、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审计复核人员。
3.召开会议应指定专人做好记录,并注意保密,会议记录归入项目审计档案。
(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按《深圳市审计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依法行政评议考核制度
1.依法行政评议考核要贯彻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的方法。
2.本局设立依法行政评议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为局领导、综合处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综合处,具体办理依法行政评议考核工作。
3.依法行政评议考核程序:
(1)平时不定期考核。对本局审计人员的工作,每年抽查1至2个审计项目,看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是否依法行政,是否存在违法行政行为,发现问题随时予以纠正和处理。考核要填写《深圳市审计局审计人员依法行政考核表》备案,作为定期考核的依据。
(2)结合公务员年度考核的定期考核。定期考核每年年终进行。考核时,审计人员要在书面述职报告中总结本人履行依法行政责任制的情况。
(3)根据审计人员的书面述职报告,结合平时考核,由各处室领导按照考核标准写出依法行政考核评语,提出考核意见,报局依法行政评议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考核结果作为公务员年度考核的主要指标。
(4)根据考核结果,对年度工作中严格执法,成绩显著的工作人员,由局依法行政评议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给予表彰和奖励。
(5)审计人员在年度内有一次过失违法行政行为的,不得评为优秀;有两次以上过失或一次以上故意违法行政行为的不得评为称职。
附件2: 深圳市审计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和加强本局内部执法监督机制,促进本局依法履行职权,预防和减少行政过错发生,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审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过错行为,是指本局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由于故意或过失,使其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给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给本单位造成不良影响或给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