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审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审计局依法行政责任制》和《深圳市审计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三)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和形式
  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2.法律、法规、规章对具体行政行为有期限规定的,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具体行政行为应具备一定形式的,该行政行为应采取法定形式。
  4.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告知有关部门和人员有申请复议和提起申诉的权利。
  五、依法行政工作规范
  1.审计项目计划制定程序。严格执行审计署关于《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管理的规定》(审综发〔1996〕368号)。
  2.实施审计程序。严格执行审计署关于审计机关审计方案编制准则、审计证据准则、审计工作底稿准则、审计事项评价准则、审计报告编制准则的规定(依次为审法发〔1996〕338号、341号、340号、339号、342号)。
  3.审计复核程序。严格执行审计署关于《审计机关审计复核工作的规定》(审法发〔1996〕337号)。
  4.审计处理、处罚程序。严格执行审计署2000年第1号令颁布的《审计机关审计听证的规定》和《审计机关审计处理处罚的规定》。
  5.审计复议程序。严格执行审计署2000年第1号令颁布的《审计机关审计复议的规定》。
  6.审计项目质量检查程序。严格执行审计署2000年第1号令颁布的《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检查暂行规定》。
  六、落实依法行政责任制的有关保障制度
  (一)重大审计事项业务会议制度
  1.重大审计事项的范围:
  (1)收缴违纪违法金额达100万元以上,或收缴违纪违法金额和依法给予罚款金额合计达100万元以上的审计事项;
  (2)市领导交办的重要审计事项;
  (3)需向上级审计机关报告的审计事项;
  (4)移送纪检、司法机关和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的审计事项;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