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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审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审计局依法行政责任制》和《深圳市审计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9.负责检查参与审计的项目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10.对参加审计的项目,如发现重大问题或大案要案线索,应负责代拟“审计要情”,及办理大案要案线索的移交。
  11.参加主审项目的重大审计事项业务会议。
  (六)审计组成员审计执法责任
  1.按照审计组长的分工,负责审计事项的调查取证、按规定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对调查取证材料和工作底稿的真实性、充分性、合法性负直接责任。
  2.不隐瞒查出的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如有隐瞒,对造成的后果负直接责任。
  3.参加审计报告的讨论与编写,并对审计报告分工审计部门认定的事实负直接责任。
  4.参加所审计项目重大审计事项业务会议。
  (七)审计复核、审核人员执法责任
  1.审计复核、审核工作由局综合处负责法规工作的人员承担。审计复核的范围是:需要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的审计事项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代拟稿。审计复核的主要内容是:
  (1)审计程序是否合规;
  (2)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
  (3)收集的证明材料是否客观、充分、合法;
  (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5)定性、处理、处罚是否恰当。
  2.经审计复核人员复核的审计事项,复核人员应提出复核意见,并对审计处理、处罚适用法规是否准确、处理处罚是否适当负直接责任。
  3.参加审计重大审计事项的业务会议。
  4.对一般性审计事项需要进行审核的,应对审核结果签署意见,并对审核结果负直接责任。
  四、依法行政的要求
  (一)行政执法主体合法
  1.审计人员必须通过岗位培训,掌握审计的程序、方法,掌握国家有关财政法规,取得行政执法证,方可开展审计工作。
  2.审计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现场取证,必须是两人或两人以上。
  3.审计人员办理的审计事项与本人或者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一切具体审计行为必须以市审计局名义作出。
  5.需要聘用相关专业人员参加项目审计工作,必须根据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加强对聘用人员的管理。
  (二)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
  1.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且法律、法规、规章是现行有效的。
  2.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3.具体行政行为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
  4.具体行政行为应公正、适当,不得作出显失公正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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