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负责检查参与审计的项目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10.对参加审计的项目,如发现重大问题或大案要案线索,应负责代拟“审计要情”,及办理大案要案线索的移交。
11.参加主审项目的重大审计事项业务会议。
(六)审计组成员审计执法责任
1.按照审计组长的分工,负责审计事项的调查取证、按规定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对调查取证材料和工作底稿的真实性、充分性、合法性负直接责任。
2.不隐瞒查出的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如有隐瞒,对造成的后果负直接责任。
3.参加审计报告的讨论与编写,并对审计报告分工审计部门认定的事实负直接责任。
4.参加所审计项目重大审计事项业务会议。
(七)审计复核、审核人员执法责任
1.审计复核、审核工作由局综合处负责法规工作的人员承担。审计复核的范围是:需要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的审计事项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代拟稿。审计复核的主要内容是:
(1)审计程序是否合规;
(2)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
(3)收集的证明材料是否客观、充分、合法;
(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5)定性、处理、处罚是否恰当。
2.经审计复核人员复核的审计事项,复核人员应提出复核意见,并对审计处理、处罚适用法规是否准确、处理处罚是否适当负直接责任。
3.参加审计重大审计事项的业务会议。
4.对一般性审计事项需要进行审核的,应对审核结果签署意见,并对审核结果负直接责任。
四、依法行政的要求
(一)行政执法主体合法
1.审计人员必须通过岗位培训,掌握审计的程序、方法,掌握国家有关财政法规,取得行政执法证,方可开展审计工作。
2.审计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现场取证,必须是两人或两人以上。
3.审计人员办理的审计事项与本人或者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一切具体审计行为必须以市审计局名义作出。
5.需要聘用相关专业人员参加项目审计工作,必须根据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加强对聘用人员的管理。
(二)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
1.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且法律、法规、规章是现行有效的。
2.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3.具体行政行为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
4.具体行政行为应公正、适当,不得作出显失公正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