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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审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审计局依法行政责任制》和《深圳市审计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9.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10.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11.对各部门、国有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的内部审计,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12.对依法设立的、独立从事社会审计业务的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13.对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国有企业负责人及资产经营公司领导人任期经济进行审计。
  14.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15.承办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它审计事项。
  二、依法行政责任分工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局机构设置和分工,本局依法行政责任总的要求是:局长对全局依法行政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副局长负责分管部门的有关执法工作,并对局长负责;各业务处负责有关具体的依法行政工作,并对局长和分管副局长负责;各执法岗位的工作人员承担具体的执法工作,并对本部门的领导负责。具体分工如下:
  1.财政金融审计处
  负责实施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负责对区级政府财政决算进行审计监督;负责对地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负责实施对地方国有金融机构领导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负责组织和协调相关事项的审计或审计调查;负责解答区级审计机关或内部审计机构提出的与本处业务有关的问题。
  2.工交审计处
  负责实施对市工交系统行政事业单位和市属国有工业、交通、邮电、电信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负责对其中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或接受财政补贴较多或亏损数额较大的企业,有计划地定期进行审计;负责实施对本系统国有资产经营机构领导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负责组织和协调相关事项的审计或审计调查;负责解答区级审计机关或内部审计机构提出的与本处业务有关的问题。
  3.商业审计处
  负责实施对市商业贸易系统行政事业单位和市属国有商业、粮食、贸易、物资、旅游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负责对其中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或接受财政补贴较多或亏损数额较大的企业,有计划地进行定期审计;负责实施对本系统国有资产经营机构领导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负责组织和协调相关事项的审计或审计调查;负责解答区级审计机关或内部审计机构提出的与本处业务有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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