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积极稳妥依法处理好下岗职工的劳动关系。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协议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协议期的起始时间:本企业建立中心前下岗的,从中心成立之日起计算;建立中心后下岗的,从企业按规定程序确定其下岗之日起计算。对不签订协议的下岗职工不支付其基本生活费。从企业按规定程序确定其下岗之日起,在三年内劳动合同期满的,要即行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未履行期限长于三年的,进中心三年期满时仍未实现再就业的,要即行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对与新的用人单位有半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有相对稳定收入的下岗职工,应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并与新的用人单位依法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对已经领取了工商执照并从事半年以上个体经营,有相对稳定收入的下岗职工,企业应依法解除其劳动合同。下岗职工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企业应当结清拖欠下岗职工的工资、医疗费、集资款以及按规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补齐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企业与下岗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并根据本人意愿,可以到当地技术工人交流中心寄存档案,进行劳动代理;也可以到当地失业保险机构登记,领取失业保险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手续。对年龄较大、再就业困难的下岗职工,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灵活的照顾政策。
六、努力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 各地要按照《社会保险费征暂行条例》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1999〕14号)规定,积极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年底前养老保险要基本实现全覆盖。各地要重点做好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事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的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年检制度,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列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年检项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服务意识,做好转制企业职工和分流人员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工作。所有应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都要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对拒缴、瞒报少缴的要依法处理。对企业过去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要采取法律、行政、舆论监督等措施,加大追缴力度。审计部门要对重点欠缴企业进行专项审计。
各地要在继续巩固两个确保的同时,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健全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继续巩固两个确保作为今年劳动保障工作的重点,加强调查研究和统计分析工作,如实反映情况。对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及时研究解决。对问题比较集中的地区、行业和企业,要实施重点监控。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要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