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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基本生活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0〕30号 2000年6月7日)


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9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省两个确保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两个确保工作的领导。 要继续把两个确保作为当前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改革和发展的头等大事,坚持实行党政“一把手”负责制,层层落实目标责任。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两个确保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对社会保障资金的投入,优先足额安排两个确保资金,不留缺口,保证专款专用。社会保险基金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要加大对以前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回收力度,对新发生挤占挪用的,要从严查处。加强对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监督指导,对资金到位情况不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突出的企业实行重点监控,防止因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问题而引发群众集体上访和突发事件的发生。对两个确保工作不落实,出现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要追究当地主要领导的责任。
  二、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 要继续完善各项政策措施,严格按照“三三制”原则筹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企业自筹和社会筹集不足的部分,各级财政要予以保证。对财政负担比较重、资金安排确有困难的地市,省级财政将继续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一定的支持,但要与各地财政实际投入和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实绩挂钩。要将中央、省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纳入地方总体安排,及时调剂社会筹集部分的资金。加大国有企业下岗分流、减员增效的力度,严格规范职工下岗程序,认真办好再就业服务中心,继续组织符合条件的下岗职工进中心、签协议,享受基本生活保障。要认真贯彻执行《失业保险条例》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三条社会保障线的衔接工作,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按时足额发放。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要及时代下岗职工缴纳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对于在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协议期仍未实现再就业的下岗职工,要妥善处理他们的劳动关系,并按规定及时向他们发放失业保险金。要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加强失业保险费的征缴,提高基金的承受能力。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后仍未实现再就业的失业人员,由民政部门按规定提供最低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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