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侵占损坏河道的;
(三)应新建赔偿的公厕、垃圾台等环境卫生设施,未按协议书执行的。
第三十二条 集贸市场超越批准划定范围的,由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市场管理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第三十条给予处罚。
第三十三条 建筑工地产生的渣土,不按规定办理倾倒手续任意倾倒的,按工地实际产生的渣土总量收取清运服务费,并可对责任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卜罚款。
第三十四条 造成市政工程设施损坏的,按《
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处罚。
第三十五条 非法设置广告牌(栏)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
广告管理条例》处罚。
店铺招牌不符合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成都市招牌管理办法》处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处罚。
第三十七条 同时违反《条例》和本细则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并处。
第三十八条 处罚与执行:
(一)处罚金额在二十元以下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执法人员作好笔录,当场执行;
(二)处罚金额在二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由市或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政府)、市城管监察大队发出处罚决定书,限期缴纳;
(三)处罚金额在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由市或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市城管监察大队发出处罚决定书,限期缴纳;
(四)处罚金额在一千元以上的,由市城管委发出处罚决定书,限期缴纳;
当事人在接到处罚收据或处罚决定书后。必须履行处罚决定。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按照处罚决定执行、然后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部门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条 罚款统一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收据,并按有关罚没款管理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