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占用城市道路堆放物料,堵塞垃圾、粪便除运通道及下水道进水口的;
(二)向绿化带、小游园、绿地及河边倾倒垃圾、建筑渣土的;
(三)建筑施工工地污水沿街溢流的;
(四)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修建、维修房屋产生的渣土倾倒在垃圾桶(台)内的;
(五)占用城市道路经营冲洗车辆业务,未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经营修车业务的;
(六)占道装卸物品未按规定时间或占道临时装卸物品污染路面或堵塞交通的;
(七)各种车辆在装卸、运输中,撒漏、散落灰浆、垃圾、渣土、粪便,污染环境及拖刮路面的;
(八)未按规定时间清运粪便、垃圾,造成垃圾积压或粪便外溢的;
(九)环境卫生设施未按规定保洁、消毒的;
(十)城市市政、公安、公用、房管、供电、通讯、消防、文化、体育、商业等单位临街设置的设施残损或改变形态,在限期内未更新或修复的;
(十一)整修行道树、绿地遗留的枝叶、杂草、渣土未按规定时间清运的;
(十二)机场、车站、公共汽(电)车终点站、公园、各种停车场等公共场所环境卫生未达标的。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出租、转让占道许可证的;
(二)建筑工地违反《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
(三)拖欠或拒不缴纳占道费的;
(四)未经批准破墙开店、将橱窗改作门市的;
(五)住宅小区、集贸市场、大型公共建筑,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期限修建公共厕所。设置果屑箱、垃圾桶(台)等环卫设施的;
(六)单位、居民院内年久失修或堵塞的厕所,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在限期内未改造、疏淘的;
(七)未经批准,临街设置画廊、宣传橱窗的;
(八)建筑施工现场堵塞通道,妨碍交通安全或垃圾、粪便除运的;
(九)市政施工作业乱堆乱放材料、废土,阻碍交通,影响市容的;
(十)占用城市道路(经批准占用人行道的路外)、河堤通道、街道绿地搭设亭棚的;
(十一)占用河堤通道、园林绿地设置集贸市场的。
第三十一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造成下水道、粪池堵塞,环境受到严重损害或污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