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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钢材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及其他政策措施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2月20日 实施日期:2002年2月20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实际已失效)

成都市钢材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1991年11月14日成都市人民政府批准 1991年11月16日成都市计划委员会、成都市物资局、政管理局、成都市物价局成物市[1991]第289号文件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成都市钢材市场管理,整顿钢材流通秩序,保护合法经营,制止非法交易,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钢材管理的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属(含市属)以下企事业单位和中央在蓉企事业单位、外地驻蓉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成都市钢材市场是国务院钢材市场领导小组批准建立的计划外钢材合法交易场所。其宗旨是:广泛吸收钢厂自销钢材和社会资源,组织指导钢材交易活动,为交易双方提供多功能的综合配套服务,发展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
  第四条 成都市钢材市场由成都市物资局主办,市生产资料市场管理办公室组织管理,日常事务由市钢材市场管理办公室承办。市钢材市场管理办公室的主要任务是:
  (一)为供需双方提供交易场所,制定市场交易规则,组织管理钢材市场的交易活动,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二)宣传贯彻国家关于钢材经营和市场管理的政策、法规,按照国家宏观调控的要求和产业政策,对交易活动和钢材资源流向进行指导;
  (三)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审查进场资源和进场交易双方的购销资格,对场内和通过市场的交易票据进行审查并加盖“钢材市场专用章”。
  (四)向上二级主管机关和有关部门及时反映钢材市场的动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正确完成和上报统计报表。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税务、银行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派员进场依法监督钢材市场的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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