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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没有划分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靠右边行驶。
  第十四条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道路交通信号、标志,服从公安交通管理人员指挥;
  (二)驾驶时,须携带行驶证;
  (三)不准酒后驾驶;
  (四)不准驾驶安全设备不齐全或安全设备失效的电动自行车;
  (五)不准带人或拖带车辆;
  (六)车辆载物重量不得超过三十公厅,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一百五十厘米,宽度左右不得超出车把十五厘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三十厘米。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员除遵守以上规定外,还必须遵守有关自行车驾驶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停放电动自行车必须进入停车场;未设停车场的,必须停在划有停放车辆区域的线内。
  禁止利用电动自行车占道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处以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当场未交纳罚款或不能当场处罚的,交通民警可暂扣其车辆、牌证。
  暂扣车辆、牌证应开具暂扣凭证。
  被暂扣车辆人超过三十日不接受处理的,所扣车辆作无主车辆处理,
  第十九条 对拒绝、阻碍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公安交通执法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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