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搬运装卸业管理暂行办法
(1997年11月25日 成办发[1997]119号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搬运装卸业管理,保护合法经营,维护运输市场秩序,根据《
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搬运装卸是指在同一区域范围内进行的,以改变货物存放状态和空间位置为主要内容的一项运输活动。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搬运、装卸、起重作业(建筑工地内搬运装卸除外)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经营者,均属搬运装卸业管理范围,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和区(市)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搬运装卸业的管理。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搬运装卸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申请经营搬运装卸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及管理制度;
(二)具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生产工具、场地设施和作业人员;
(三)从事搬运装卸作业人员必须年满十八周岁,身体健康,遵守法纪,服从管理,熟悉操作技能和基本业务知识;
(四)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流动资金,具有商务事故的赔偿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条 经营机械装卸按第五条规定办理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性能可靠、技术完好符合安全要求的装卸设备;
(二)装卸设备的驾驶、操作人员须持有有效证件。
第七条 经营起重吊装按第五条规定办理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适合起重吊装的设备和机具;
(二)不少于三名持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件,并工作五年以上的作业人员;
(三)不少于一名具有中级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
第八条 经营危险货物装卸按第五条规定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安全防护措施和用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