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16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16日)宣布失效成都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
(1993年1月23日 市政府令第31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全面贯彻落实《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加快我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经营机制转换的步伐,结合我市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目标是:使企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成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
第二章 企业的资产经营形式及其确定
第三条 企业资产经营形式
企业资产经营形式主要有:
(一)各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
(二)税利分流,税后还贷;
(三)股份制;
(四)租赁经营责任制;
(五)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经营形式。
继续坚持和完善各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完善承包方式、期限、考核指标体系、奖惩办法等。
逐步试行税利分流,统一所得税率,免除企业税后负担,实行税后还贷。
积极创造条件,推行股份制。将部分经济效益好,市场前景广阔的企业改组为股份公司;新创办的企业提倡实行股份制;鼓励企业相互参股、法人持股。实行股份制的办法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中小企业可实行租赁经营责任制,承租人可以是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也可以是个体经营者。租赁经营中租赁费用和其他相关问题的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由市体改委牵头,会同市经委、财办、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税务等部门,选择个别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责任制试点。
第四条 企业经营形式的确定。
企业资产经营形式的确定,除法律、法规和市政府有特殊规定的外,由企业提出申请,报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研究确定。
企业可根据自身发展需要或资产所有者的要求,自主选择经营形式。
第三章 全面落实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五条 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权
企业根据国家宏观计划指导和市场需要,自主作出生产经营决策,生产产品和为社会提供服务。
放开企业的经营范围,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产业及产品外,企业可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及市场变化,自主决定在本行业、本地区或者跨行业、跨地区调整生产经营范围,直接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任何部门不得干预。
除国家、省、市计划部门外,其他任何部门均无权对企业下达或追加指令性计划。
执行指令性计划的企业,有权要求在市级有关部门组织下与需方单位签订经济合同,确定执行指令性计划的各项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未签合同的指令性计划,生产企业可以不予执行。对应当由国家计划保证的能源、主要物资供应和运输条件的指令件计划,在未达到保证时,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承受能力和市场变化,要求调整。计划下达部门不予调整的,企业可以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