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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办法[失效]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市、县人民政府代表国家,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政府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国土局会同计划、城市规划、建设和房地产管理等部门共同拟订方案,按《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国家土地管理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管理暂行规定》报经批准后,由国土局具体实施,并代表同级人民政府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九条 除城市(镇)的旧城改造利用开发的建设用地外,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用地指标,应纳入年度非农业建设用地计划。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可以是经过开发和市政设施配套建设的土地,也可以是成片待开发的土地。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原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市或区(市)、县国土局负责统一征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统一征用工作,由市国土局和市建设用地统一征地办公室会同有关区、县国土局办理。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由市、县国土局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六十年;
  (二)工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综合和其他用地五十年;
  (三)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分别采取协议、招标、拍卖方式进行,协议出让是主要方式。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具体标准,由市国土局会同市物价、财政和房地产管理等部门根据城镇土地分等定级和土地估价所能定的基准地价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暂时无力支付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期或分期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延期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分期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延期和分期支付期间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计收利息。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1‰索取违约赔偿金。
  第十六条 出让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提供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并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3‰索取违约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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