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生猪屠宰管理实施办法》(发布日期:1999年7月26日 实施日期:1999年7月26日)废止成都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实施办法
(1994年1月4日 市政府令第39号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猪肉及制品质量。防止疫病传播,保护公民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生产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
四川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主猪屠宰业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农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生猪定点屠宰工作,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协同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第四条 全市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验)、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管理办法。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合理布局、方便农民、便于管理的原则规划生猪定点屠宰场(点).报经所在区(市)县农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申办定点屠宰场(点)的单位和个人,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申办的屠宰场(点)地址,必须符合规划布局;
(二)有生猪屠宰的场地、设施;
(三)有相应的供水、排水和污水、污物处理设施;
(四)有取得《从业人员健康证》的屠宰技术人员。
第六条 申办定点屠宰场(点)的单位或个人,须先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区(市)县农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发给《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申办单位或个人需从事猪肉经营(销售)的,还应持《生指定点屠宰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并向税务部门申办税务登记。
国有屠宰厂和肉类联合加工厂屠宰生猪,不再办理定点屠宰场申办手续。
第七条 屠宰生猪必须在定点屠宰场(点)进行。自养自食的生猪,可不进场(点)屠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