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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鼓励外商在凤凰山开发区投资的规定[失效]

  (五)开发区的外面投资企业可以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实行加速折旧或其他折旧办法。
  第七条 货物进出口
  (一)设在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产品,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征出口关税。
  (二)设在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辅料和包装物料等,予以免税。
  (三)设在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包括增加投资)进口的本企业生产经营用车辆、机器设备、办公用品,以及投资的外商和国外技职人员进口的安家物品、合理数量的交通工具,予以免税。
  (四)开发区内从事出口产品生产加工的外商投资企业,根据需要可以提出申请,经海关批准,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和“信誉良好企业”。
  第八条 外汇管理
  (一)外商投资企业可在本市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开立外汇帐户。
  (二)外商投资企业合法取得的外汇收入,均保留现汇,并全额进入企业外汇帐户。
  (三)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通过国内的外汇调剂市场调剂外汇余缺。如所得利润为人民币,可在外汇调剂市场调剂后汇出境外。
  (四)外商投资企业可直接向境外筹措外汇资金,向境外及国内的外资银行借款,但必须在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到市外汇管理局办理外债登记。
  (五)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办理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
  第九条 费用优惠
  (一)对新建外商投资企业,其供水、供电、供气配套建设费用,分别按核走标准给予优惠。;
  (二)对外商投资企业优先安排提供生产和经营所需的水、电及运输、通讯条件,并按国有企业同一标准以人民币计收用费。
  (三)对从事道路、能源、市政公用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免缴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及其它有关费用;其他生产性企业减半缴纳费用。
  (四)除根据法律、法规,或省、市人民政府规章规定,并凭有关正式凭据收取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承担缴纳的费用外,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拒绝其它任何名义的收费。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籍人员因商务活动需要多次出入境的,由市公安局按规定简化办理一定期限内多次出入境手续。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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