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落地户外广告仍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办理。
第七条 下列区域内不得设置、张贴户外广告。
(一)县级以上常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所在地。
(二)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筑控制地带。
(三)影响城市景观的地带。
(四)有碍绿化带树木花草的正常生长和妨碍交通安全的地带。
(五)当地政府禁止设置、张贴的其他区域。
第八条 经核准的张贴广告,必须贴入广告栏内,严禁在市政设施、墙壁、电杆、树木上随意张贴。
第九条 广告经营者承办或代理户外广告业务,应当查验证明,并负责审查广告内容和形式,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不得设置、张贴。
第十条 户外广告除应符合《
广告管理条例》第
八条规定外。还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广告内容真实、健康、清晰、明白,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要求,不得出现低级庸俗和弄虚作假广告。
广告文字必须准确、规范、广告造型、广告画面应构思新颖,制作精细、色彩鲜艳,不得粗制滥造,影响市容观瞻。
广告框架安装必须牢固、美观。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经营者发布的灯箱、霓虹灯广告,必须标明制作单位名称或代表本单位的标志;路牌广告和横(条)幅广告必须标明发布单位名称和发布时间;临时性广告必须标明许可证证号。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张贴位置和规格大小,经统一规划、核准后,广告经营者不得擅自移动和改变。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必须保持完好。对陈旧破损广告,广告经营者应及时修复更新。
路牌广告每半时应更新一次。广告拆除后,应及时设置新广告。广告框架闲置时间不得超过三十天。
护栏广告每五个月应更新一次。
广告经营者设置的横(条)幅广告每三个月必须更新一次;各类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设置的临时性横(条)幅广告经批准可在会前三天设置,会后三天内必须拆除。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场地费、建筑物占用费的收费标准,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市物价局、市城管委等部门协商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