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2月15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15日)废止成都市零售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办法
(1991年11月1日 市政府令第20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监督检查国家价格法规、政策的实施,防止和纠正乱涨价、乱收费的行为,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切实保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零售市场价格监督检查的范围:
(一)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商品的零售价格;
(二)面向消费者的经营性服务收费标准;
(三)零售市场商品和收费的明码标价。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零售和各种经营性服务收费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区(市)、县物价局主管价格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技术监督、公安、城管、卫生防疫、银行等部门和工会、消费者协会等团体,应密切配合物价部门做好零售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和处理价格违法行为的工作。
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以及个体劳动者协会,应对本系统、本行业或其成员进行价格法规、政策教育,加强对其零售商品和收费的价格管理,配合物价部门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章 价格监督检查的组织和管理
第七条 零售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实行专业检查与群众监督相结合,普遍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监督检查与帮助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八条 市、区(市)、县物价局的物价检查机构依法行使价格监督检查和处理价格违法行为的职权,市物价检查机构要加强组织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