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修订交易所章程。
(二)拟订交易所交易规则、会员管理办法等及其他专项规定。
(三)聘用和解聘交易所总裁、副总裁等高级职员。
(四)对会员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五)决定会员单位在交易所内的业务范围。
(六)决定交易所内部的其他重大事务。
第十条 交易所实行总裁负责制。
总裁对交易所董事会负责,并根据需要决定设置各职能部门,组织管理交易所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会员和会员大会
第十一条 交易所的交易组织形式为会员制。
具备条件的法人单位,可向交易所董事会提出申请,经董事会批准即取得交易所会员资格。
第十二条 会员有退出交易所的自由,经董事会同意可转让其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平等地享受交易所章程赋予的权利,同时应履行交易所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十四条 董事长定期召集会员大会,选举会员董事,听取会员意见。
第十五条 每个会员可委派若干名经交易所审查并培训合格的出市代表进场交易。未取得出市代表资格的人员不得进场交易。
第十六条 出市代表接受所代表的会员单位的指令在交易所内进行交易,其一切交易行为均视为该会员单位的行为,由该会员单位享受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五章 交易
第十七条 交易所开展现货、期货交易,条件成熟时开展期权交易。
第十八条 交易所的交易品种由董事会拟订,报管委会批准。
第十九条 交易所的交易方式为集中交易、公开竞价。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确定成交。
第二十条 每一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数量、品种等信息由交易所统一发布。
第二十一条 出市代表按交易规则签订的合约,经交易所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